近年來,婺城區法律援助中心充分整合轄區內各知名律所優質律師資源,積極發動黨員律師帶頭服務基層百姓,為社會弱勢群體提供免費的法律咨詢及代理服務,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公正,保障婺城和諧穩定。
案例一男子涉嫌敲詐勒索法律援助協調公正量刑
日前,婺城區人民法院對焦某涉嫌敲詐勒索一案進行審判,最終判處被告人焦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2018年10月9日,焦某因涉嫌聚眾斗毆罪被金華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依法逮捕。起訴書指控焦某有如下犯罪事實:被告人曾某某、焦某原系某知名餐飲企業金華店員工。2018年9月初,曾某某、焦某從該店離職,并向某知名餐飲企業方索要加班費,某知名餐飲企業方未同意。9月中旬,曾某某、焦某向某知名餐飲企業方相關負責人員發送某知名餐飲企業金華店內存在食品衛生問題的截圖和視頻等,索要加班費,否則將向媒體曝光。9月22日,某知名餐飲企業方支付給曾某某、焦某等人8000元。之后曾某某、焦某繼續向某知名餐飲企業方索要錢款,否則將向媒體曝光某知名餐飲企業金華店內存在食品衛生等問題,但雙方未達成合意。2018年10月8日15時許,某知名餐飲企業方讓曾某某、焦某到金華市婺城區中山路望江飯店12樓義烏廳會議室商談,曾某某、焦某以向媒體曝光某知名餐飲企業金華店內存在食品衛生等問題為要挾,強行向某知名餐飲企業方索要封口費。某知名餐飲企業方提出給二人6000元,但曾某某開價1200萬,焦某表示同意。某知名餐飲企業方表示先給2萬元,剩余部分匯款至二人賬戶,曾某某、焦某表示同意。后某知名餐飲企業方當場支付給曾某某、焦某現金人民幣2萬元。當日18時許,被告人曾某某、焦某當場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現金人民幣2萬元已被扣押并發還某知名餐飲企業方。
2019年1月10日,金華市婺城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一劍律師事務所律師諸葛瑩擔任焦某此次敲詐勒索罪一案的援助律師。
援助律師接受指派后,看到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中,被告人索要錢款為1200萬元,按照敲詐勒索罪的法律規定,如果1200萬數額被認定,即使是未遂,被告人也將要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援助律師第一時間與焦某會見,并制作了會見筆錄,隨后又通過辦案法官查閱了全部案卷,了解相關情況。在會見時,焦某提出:這1200萬是本案曾某某提出來的,他們事先也并沒有商量過,他們也并不是真的想要這1200萬元,只是隨口說說。他們心里都清楚該知名餐飲企業不可能會給他們這么多錢。總公司有規定,如果發現下面加盟商有違法違規行為,每發現一項獎勵一萬元,但是該筆費用由違法違規加盟商承擔,其也只是想要拿到這個獎勵而已。所以一定請援助律師為其用心辯護,能夠最大限度保障其合法權益。
援助律師通過閱卷及詳細查看案卷材料,結合法律規定,對該案相關情況結合焦某陳述,在庭審中主要發表如下辯護意見:本案不應以1200萬的犯罪數額為量刑依據,從以下幾點闡明:本案1200萬封口費只是被告人曾某某臨時隨口提出的要求,焦某以及被告人曾某某事先并沒有對敲詐該數額進行預謀合意,他們都清楚被害人不可能交付1200萬元。曾某某本人也并沒有真實想要拿取1200萬元的意圖,其實只是一句氣話、玩笑話而已。其主觀上的真實意圖僅僅是想從公司拿取總公司規定的獎金而已;被告人曾某某提出1200萬元封口費時,被害人并沒有與被告人協商降低款項,馬上就答應愿意支付上述款項。因為被害人清楚被告人的真實意圖,被告人也清楚被害人并非真的愿意支付上述款項,被害人并沒有基于被告人的威脅而被迫要交付1200萬元,被害人也只是隨口答應,并非基于害怕而想要交付;被告人焦某在收取2萬元款項之后,被告人并沒有對剩余1198萬提出過任何主張,雙方都清楚剩余1198萬不可能轉賬給被告人。
援助律師認為,該案應當以2萬元犯罪數額為量刑基礎,并且應當認定為犯罪未遂。以下兩點予以闡明:從出警的速度上,被害人交付款項與被告人被抓幾乎同時的,可以看出事先被害人已經向公安機關報案,被告人基本在公安機關的掌控之下實施犯罪;雖然2萬元現金贓款已經在被告人口袋里,但是此時其二人并沒有逃出受害人以及公安機關的掌控范圍,因為本案談判地點在酒店12樓會議室,并且會議室只有一個出口,公安機關就守在會議室出口外面,隨時準備抓捕被告人。所以,該案犯罪既遂的可能性基本不存在。整個犯罪活動全部在公安機關的掌控之內,現金贓款不可能轉移到犯罪地點以外。
法院最終采納了援助律師的部分意見,不采納本律師犯罪未遂的辯護意見。
案例二男子勞務討薪難法律援助幫維權
3月7日,婺城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崔某某與婺城區某家庭農場的勞務糾紛案。婺城區某家庭農場未到庭。開庭當天,證人鄭某某也出庭作證。因原告方提供的《挖掘機臺班單》、錄音以及鄭某某的證言,能夠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即便婺城區某某農場未到庭,也能證明婺城區某某家庭農場雇請崔某某開挖掘機,作業233.5小時,每小時120元的事實。2019年4月8日,婺城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支持了崔某某的訴訟請求。
2018年12月6日,婺城區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崔某某的申請,決定給予法律援助,同時指派援助律師葉麗亞辦理此案。援助律師接案后,立即向崔士強了解案情。
原來,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婺城區某家庭農場雇請崔某某開挖掘機進行地面翻整,整個期間內崔某某駕駛作業的時間是233.5小時,每小時120元,共計28020元。對方支付了4000元后,就不再支付。崔某某多次催討,無果。2018年12月5日,崔某某因拿不到勞務報酬找到農場,協商無果后,崔某某報警。蔣堂派出所出警后協商無果。派出所民警告知崔某某可申請法律援助,通過法院訴訟解決。2018年12月6日,崔某某向婺城區法律援助中心尋求幫助。
援助律師看了崔某某手里的《挖掘機臺班單》,每張單子上都有他作業的時間,累計駕駛作業233.5小時,有駕駛員崔某某及農場工作人員的簽名。《挖掘機臺班單》存在的問題是簽字不是負責人簽字,且沒有寫明每小時多少錢。雖然有農場工作人員簽字,但該簽字人員是否是農場工作人員還存在異議,因此僅憑《挖掘機臺班單》來證明崔某某在婺城區某生態農場干活有瑕疵。雖然聽崔某某說挖掘機行業的行業標準是120元,但也不能說明農場和崔某某約定的價格是每小時120元。援助律師接著詢問崔某某蔣堂派出所出警后的情況。經了解,報警當天雙方沒有達成協議,雙方協商過程中農場負責人承認欠崔士強勞務費,但沒有提到具體多少金額。崔某某對雙方的談話進行錄音。錄音中談話的一方是農場的負責人,因此可以認定農場和崔某某之間有勞務關系。本案最后一個待證事實是崔某某開挖掘機的費用是每小時120元。援助律師詢問崔某某有無證人可以證明。崔某某想起這個活是鄭某某介紹的,他知道每小時120元的標準。最后,援助律師將《挖掘機臺班單》、錄音作為證據,并向法院提交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申請證人鄭某某出庭作證,以證明婺城區某農場雇傭崔某某開挖掘機,每小時120元的事實。援助律師書寫起訴狀,整理了相關證據后,于2018年12月7日,陪同崔某某去婺城區人民法院立案。當日,婺城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案例三男子涉嫌危險駕駛法律援助力促公正審判
4月16日,婺城區人民法院對鄭某某危險駕駛罪一案進行公開開庭。庭審過程中,鄭某某多次強調自己愿意全額賠償另外兩家的損失。鄭某某的母親及繼父也當庭與兩家達成一致意見:“一個星期之內全額賠償兩被害人的損失,兩被害人對被告人鄭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法院當庭宣判,判決被告人鄭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2019年4月10日,鄭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金華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起訴書指控其有如下犯罪事實:2019年3月30日萬23時許至31日1時40分許,被告人鄭某某在金華市婺城區上浮橋打牌吃宵夜期間喝了酒。之后,鄭某某駕駛小型轎車準備去買香煙。2時40分許,鄭某某駕駛該車沿金華市婺城區石榴巷自西向東行駛至石榴巷53號路段時,與停在路邊的五輛小車發生碰撞,造成六車車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鄭某某未報警,并逃離事故現場返回家中。回家后,被告人鄭某某給母親打電話,希望母親的男朋友金某某能去現場頂替自己成為肇事司機。后鄭某某與母親及金某某一起返回事故現場。經過民警現場調查,金某某承認系冒名頂替,鄭某某是肇事司機,民警將鄭某某當場查獲。經現場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測試,結果為144mg/100ml。隨后鄭某某被帶往金華市廣福醫院抽血。2019年4月3日,經金華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鄭某某體內的血液酒精含量為123mg/100ml,已達到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標準。經查,鄭某某的機動車駕駛證處于吊銷狀態。經金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三大隊認定,鄭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鄭某某賠償五位被害人中的三位的全部損失并取得諒解。
2019年4月15日,金華市婺城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一劍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曉春擔任被告人鄭某某危險駕駛罪一案的援助律師。
援助律師在接受指派后,第一時間與辦案機關取得聯系,查閱了案件的全部案卷材料,了解相關情況。同時,援助律師前往金華市看守所會見了被告人鄭某某,與其進行了詳細的溝通,傾聽了被告人的意見,并就相關事實與被告人進行了核實。綜合全部情況,援助律師認為被告人鄭某某醉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事故發生后逃逸且找人頂替,有前科劣跡,未如實供述,所以要想達到從輕處罰的目的,最大的突破點在于被害人賠償與諒解。案中有五個被害人,但是由于調解的時候其中兩輛車還沒有修理好,所以鄭某某只賠償了其中三家的損失,另外兩家被害人與家屬協商賠償無果后怨氣比較重,表示要開庭時到法院討要一個說法。
援助律師在會見時再三詢問被告人鄭某某是否愿意賠償另外兩家的損失,并告知其相關的法律風險。鄭某某表示愿意賠償。援助律師在開庭前與兩被害人取得聯系,穩定被害人的情緒,再三表示會竭盡全力處理好此事。同時,援助律師與被告人鄭某某的母親等取得聯系,告知相關情況,并轉達了鄭某某希望有家屬代為賠償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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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請求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賠償的;
(七)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八)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項。
刑事案件(司法機關指定或商請的):
(一)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
(三)犯罪嫌疑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犯罪嫌疑人是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
(五)法院商請的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刑事案件(當事人申請的):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申請法律援助需提交的證明、材料:
(一)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的要求法律援助的書面申請;
(二)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三)申請人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濟狀況的證明;
(四)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及相關的證明、證據材料。
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監護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婺城區法律援助中心位于婺城區白龍橋鎮文化路2號(白龍橋法庭對面)婺城區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內,現有在編工作人員3名,法律援助值班窗口由我區各律師事務所派出的10余名律師輪流值班,每天安排2名律師值班,負責來電、來訪咨詢的接待,解答和援助申請的初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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