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已經成了各級黨委政府工作的重點,成了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成了農民期盼的焦點,成了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切入點,同時也成了婺城林業發展的新起點。
攻堅克難 奮力推進
什么是集體林權制度改革?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以明晰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保障收益權為主要內容的綜合性改革。主要包括兩層涵義:一是明晰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也就是依法實行農村集體林地承包經營制度,確立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作為林地承包經營權人和林木所有權人的主體地位。
二是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保障收益權,也就是依照《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等法律規定,完善制度建設和深化林業體制機制改革,保障農民和林業經營者依法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林地林木的權利。
明晰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保障收益權。這四句話是一個整體,不可分割。明晰集體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是基礎,放活經營權是關鍵,落實處置權是手段,保障收益權是出發點和落腳點。我們通常也將明晰集體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簡稱為基礎改革或主體改革,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保障收益權簡稱為深化改革或配套改革。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怎么來的?
新中國成立以來,婺城區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大體經歷了五個階段:
一是土地改革時期,分山分林到戶階段。1950年6月頒布的《土地改革法》規定了大森林、大荒山和礦山歸國家所有,沒收和征收的山林、茶山、桐山、竹林、果園等可分土地應按適當比例統一分配,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制。1951年4月政務院在《關于適當地處理林權,明確管理保護責任的指示》中指出:零星分散的山林,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按土地改革法的規定,分別進行清理和確定林權,由縣級人民政府發給林權證明。
二是農業合作化時期,山林入社階段。1953年開始,全國進入有計劃的經濟建設時期,林業和農業一起走上合作化道路。1956年6月全國人大頒布的《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范章程》規定,除少量零星的樹木仍屬社員所有外,幼林和苗圃、大量成片的經濟林和用材林,由社員所有轉為合作社集體所有。從互助組到初級社然后到高級社,農村林業逐步由分散經營轉向集中統一經營。
三是人民公社時期,山林集體所有、統一經營階段。1958年中共中央頒布《關于農村建立人民公社問題的決議》,人民公社化運動迅速開展,實行政社合一管理體制。1960年《中共中央關于農村人民公社當前政策問題的緊急指示信》提出以生產隊為基礎的三級所有制,對農村勞力、土地、耕畜、農具必須實行“四固定”,固定給生產隊使用,并且登記造冊。1961年《中共中央關于確定林權保護山林和發展林業的若干政策規定(試行草案)》,要求開展確定山林權屬工作,提出必須堅持“誰種誰有”原則。1966年開始“文革”動亂,再次將社員的少量零星樹木全面收歸集體所有。人民公社時期,山林實行集體統一經營。
四是改革開放時期,林業“三定”階段。1981年,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保護森林發展林業若干問題的決定》,全國開展了以穩定山權林權、劃定自留山和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為主要內容的林業“三定”工作。198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活躍農村經濟十項政策》頒布,確定“取消木材統購,放開木材市場,允許林農和集體的木材自由上市,實行議購議銷”,集體林區木材經營進一步放開。1987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加強南方集體林區森林資源管理,堅決制止濫砍濫伐的指示》,要求“集體所有集中成片的用材林,凡沒有分到戶的不得再分”、“重點產材縣,由林業部門統一管理和進山收購”。1992年黨的十四大明確提出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多個林業改革試驗區開展了山地開發、資源林政管理、木竹稅費、林產品流通市場、林業股份合作等一系列觸及林權制度的改革實踐,起到了作示范、探路子、出經驗的作用,但沒有形成以林權制度改革為核心的全局性的改革大勢。
五是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進入了全面推進和深化階段。2006年,我區進行了第二輪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延包換證,期限為50年,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進入了全面推進和深化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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