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來,婺城區法律援助中心充分整合轄區內各知名律所優質律師資源,積極發動黨員律師帶頭服務基層百姓,為社會弱勢群體提供免費的法律咨詢及代理服務,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公正,保障婺城和諧穩定。
案例一聾啞人犯盜竊罪法律援助力爭從輕處罰
日前,婺城區法律援助中心收到婺城區人民法院的通知辯護函,為楊某某盜竊一案提供辯護。因楊某某系聾啞人,屬于法定通知辯護的情形,經審查符合援助條件,婺城區法律援助中心接受該案,并指派浙江銘瑞律師事務所律師駱松美承辦該案。
援助律師接到指派后,馬上到婺城區人民法院閱卷,了解案情。原來,聾啞人楊某某與另一聾啞人朱某某系微信好友。某天,朱某某在微信上聯系楊某某,雙方相約2018年3月27日晚上到市區江北商場盜竊。當天晚上,二人各自騎著電動車到達市區人民廣場后會合。會合后,雙方一起到唐某某經營的HM店內實施盜竊,隨后又進入黃某經營的ZARA店內實施盜竊,共竊得四條牛仔褲、兩件襯衣、一雙鞋子、三條牛仔褲、兩條短褲、一件外套,價格共計3051元。楊某某被當場抓獲,所盜物品當場追回。朱某某在逃離現場不遠的地方被抓獲。
援助律師發現,被告人楊某某系聾啞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九條規定:聾啞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查閱公安偵查卷、檢察院審查起訴卷時,援助律師發現,所有的筆錄中楊某某均承認盜竊,對整個作案經過供認不諱。閱完卷,援助律師對整個案件有了基本了解,又前往楊某某工作的金華市某某包裝廠會見楊某某,向其了解整個案件經過。楊某某表示在公安階段與檢察階段的陳述均屬實,其自愿認罪、悔罪。同時,援助律師了解到,楊某某盜竊的物品已大部分追回,楊某某已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
庭審過程中,援助律師提出如下答辯意見: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構成盜竊罪,對此無異議;楊某某系又聾又啞的人,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楊某某自愿認罪,認罪悔罪態度非常好,可酌情從輕處罰;楊某某盜竊的贓物大部分追回,并已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
婺城區人民法院依法采納了援助律師提出的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對被告人楊某某作出了從輕判處,被告人楊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案例二女子賭場掃地放風涉案法律援助力促罪責刑相適應
6月6日,婺城區人民法院向婺城區法律援助中心發函,商請對杜某某開設賭場罪一案指派律師提供辯護。6月11日,婺城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民宜律師事務所律師龔志堅辦理該案。
援助律師接受指派后,依法復印了案件全部材料。材料顯示,5月25日,婺城區人民檢察院就杜某某等人涉嫌開設賭場罪一案依法向婺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等人在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1月26日期間,在婺城區白龍橋鎮開設賭場,組織他人以“白心寶”的方式進行賭博。杜某某受雇于賭場并負責為賭場打掃衛生及“望風”,2018年2月12日被金華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審。檢察院起訴認為杜某某開設賭場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中被告人杜某某等抽頭數額達5萬元以上,情節嚴重。杜某某系從犯。
隨后,援助律師依法會見了杜某某。杜某某對于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但杜某某告訴援助律師,她是第一被告人叫過去打掃衛生的,同時空的時間幫忙望風的,而第一被告人支付每天100元左右的工資,一共做了3個月,拿了9000元左右的工資,而這個工資是她和他老公2個人的工資。援助律師注意到,在案卷中,杜某某和其老公的供述提到9000元的工資是他們個人的工資,這與杜某某告知的2個人9000元工資有矛盾。同時,由于公訴機關指控杜某某涉嫌開設賭場情節嚴重,按照刑法規定,其罪行應當屬于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鑒于杜某某在本案中所起到的作用較小,系從犯,且自愿認罪,具有坦白情節,結合其拿到手的錢也僅僅只有9000元,杜某某被判處緩刑的可能性很大。
在庭審過程中,援助律師依法就杜某某的工資情況訊問了第一被告人,第一被告人明確告知其給杜某某夫妻兩人的工資僅9000元,這也印證了杜某某此前所陳述的一共拿到9000元的事實。基于此,援助律師提出了杜某某非法獲利僅為9000元的辯護意見,但未被法院采納。同時,鑒于杜某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及行為,援助律師依法為杜某某進行了罪輕辯護,提出杜某某系從犯、坦白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同時從杜某某家庭情況著手,從情理上為其爭取從輕處罰(判處緩刑)的可能性。
7月23日,婺城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杜某某構成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援助律師提出的罪輕辯護觀點被法院依法采納。
案例三11人被違法解雇法律援助主張補償金
8月8日,徐某等11人向婺城區法律援助中心尋求幫助,希望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核查,婺城區法律援助中心決定給予法律援助,指派浙江金果律師事務所律師葉麗亞辦理此案。
援助律師接受指派后,立即向徐某等11人了解案情。原來,2016年6月2日起,申請人徐某等11人陸續來到成都某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金華分公司工作,并簽訂了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為3年。2017年7月,新成立的公司廣東某某信息服務有限公司金華分公司讓徐某等人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工作內容、地點及工資和之前相同。2018年8月3日,廣東某某信息服務有限公司金華分公司因自身業務調整,未與徐某等人協商,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徐某等人要求用人單位按法律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拒絕支付。
援助律師隨即開始收集相關證據,包括每個人的勞動合同,社保交納證明,銀行流水以及用人單位要求徐某等人離職的通知。援助律師認為,該案勞動者一方為10人以上,并且有共同請求,因此按集體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有助于爭議的解決;根據證據材料顯示,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因此按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共計247669.91元;因用人單位明確表示拒絕協商,態度強硬,因此考慮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解決。
然而,在計算工作年限的過程中出現一個難題,即如何證明廣東某某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和成都某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具有關聯關系。只有證明兩家公司具有關聯關系,才能將之前在成都某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的時間計算進去。通過國家企業信息查詢系統查詢,援助律師了解到,廣東某某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的股東是廣東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而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東是深圳某某金融服務有限公司,兩家公司的股東似乎沒有關系。再繼續查廣東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某某金融服務有限公司的企業信息,援助律師才發現廣東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大的股東是廣東某某集團有限公司,深圳某某金融服務有限公司的股東是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而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東是廣東某某集團有限公司。因此可以從股東方面看出,兩家公司具有關聯關系。另外,從社保交納情況來看,2017年8月-11月徐某等人的社保都是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交納的,而2017年8月起工資是廣東某某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發的,進一步證明兩家公司的關聯關系。
婺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徐某等人的申請后,決定立案受理,定于9月7日開庭審理。用人單位收到仲裁委的立案材料后,表示可以協商處理。援助律師多次撮合協商,因該案涉及的人多,意見也很難統一。8月24日,在多方的努力下,兩方面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協商解除,用人單位在10日內按《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援助律師提出讓仲裁委按協商好的方案出具調解書,但用人單位不同意,必須要求徐某等人撤訴。援助律師考慮到用人單位的補償金還沒到賬,暫時不能撤訴。
9月5日,徐某等人都收到了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款。9月6日,徐某等人向仲裁委提出撤訴申請。徐某等人如愿拿到了經濟補償款,最終該案也是如用人單位所愿通過撤訴的方式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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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圍
民事案件: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請求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賠償的;
(七)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八)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項。
刑事案件(司法機關指定或商請的):
(一)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
(三)犯罪嫌疑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犯罪嫌疑人是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
(五)法院商請的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刑事案件(當事人申請的):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申請法律援助需提交的證明、材料:
(一)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的要求法律援助的書面申請;
(二)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三)申請人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濟狀況的證明;
(四)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及相關的證明、證據材料。
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監護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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