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區居委會在服務居民群眾、搞好城市管理、密切黨群干群關系、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搞好城市社區建設,對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具有深遠的意義。當前,城市基層正在發生深刻變革,城市社區建設新情況新問題也層出不窮,需要我們與時俱進,深化改革加以改進。
一、社區建設中存在問題
(一)社區居委會行政化傾向嚴重。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單位制”的解構產生了單位功能專門化,加之流動人口增多,社會管理提出了由單位制向社區制管理的要求。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國開展了城市社區建設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城市社區居委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而該法也規定了居委會有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管理工作的職責,2000年中辦、國辦23號文件中明確提出社區要做好社區治安、流動人口管理、社區環境衛生、最低生活保障、失業職工就業、離退休人員管理計劃生育和青少年教育等協助政府有關部門作好管理工作。但是現實情況遠非協助這么簡單,居委會還承擔了原本政府部門的一些行政性工作,以及基層政府各部門臨時性的統計、調查、整治、檢查等任務都通過街道辦事處落實到居委會來執行。使居委會工作的大部分時間都花在所謂的“協助”政府部門的工作上去。而《居委會組織法》規定的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本職工作恰恰沒有時間落實開展。居委會成了政府辦事的腿,行政化趨勢嚴重,專職工作者工作機關化,居民民主自治被行政化工作覆蓋。
(二)社會和居民自主參與程度低。城市基層社區居委會一直都是依附在基層政府行政體系下開展工作的,加上社會組織對黨政機關的依附性和嚴格管制,導致當前社區建設中缺乏社區、社會組織和社工“三社”的聯動,社會組織和社區居民自主性參與社區建設的程度較低。
(三)社區治理缺乏系統整合,沒有形成內在的社區治理機制。當前,對社區治理有許多的探索與實踐,但基本上還處于各自為政的狀態。社區黨建、治安、教育、體育、醫療衛生、環境、養老、就業、文化娛樂等,基本上部門各自為政,對各自業務工作在社區的延伸,缺乏系統性的整合。如此以來,社區工作者疲于應付,社區各方面的工作成了碎片化、流于表面化。產生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在于,工作沒有納入社區自治架構,沒有以社區組織和居民為主體,喪失了其內在的動力。社區居委會作為基層自治組織其存在的必要性在于,讓社區居委會在社區治理中自主地指導、引領社區組織和居民自治。社區自治不是自然而然地實現的。
(四)忽視了社區居委會自身的發展。不管是2000年的中辦、國辦頒布的23號文件,還是2001年民政部頒發的社區建設示范活動指導綱要,關于中國當前城市社區建設的內容中對社區自身如何發展壯大所涉甚少。可社區居委會自身發展狀況直接影響其工作情況。目前社區經費主要來源是政府撥款、共建單位贊助和社區物業經濟三方面。除政府撥款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外,其余兩方面具有不確定性,取決于各社區情況而定。而作為自治組織的社區來說,政府對社區只能是適當補助,也就是說政府只能起托底作用。所以,社區經濟的發展應該成為社區建設的一個重要方面來看待。然而,社區經濟少有人提及,之所以形成這種局面既有歷史原因,也有理論薄弱的因素。
二、對策與建議
(一)職責統一,界定社區事務。根據《居委會組織法》和中辦、國辦文件,可將社區職能劃分為三類,即協助黨政機關的職能、組織社區自治職能和社區服務與發展職能。對三類職能要加以梳理,制訂社區事務清單。除法律和規范性文件中規定社區應當承擔的行政事務外,其他的必須明確性質和責任,屬協助、委托的就按協助和委托的職責去履行。純屬部門行政審批、確認等社區無權事項應當交由政府部門去承擔。事務性事項可由部門委托承擔,但必須“費隨事轉”。國有企事業單位要求居民到社區居委會開具證明的,凡事社區居委會無義務承擔,或不可能承擔,開具的文書無法律效力的,應當聲明社區居委會不承擔任何法律后果。
(二)因地制宜,對社區實行分類管理。在社區劃分上,應當避免機械地按戶數來拼湊,應當按照便于社區居民自治的要求,根據實際情況而定,在居民小區的自然狀態的基礎上,從居民的同質性和認同度來考量。社區可大可小,從四五百戶到三四千戶完全可以按照居住小區而定。盡量避免不同質的居民區劃作一個單元來治理。對已經形成的不同質的居民區劃作一個社區的,可劃分若干網格,通過網格化模式來實現治理。不同社區應當根據社區居民的狀況采取不同的方式開展工作。比如,高檔小區與城鄉結合部的城中村,老年人聚居區與以年輕人為主的居住區應當有不同的工作方式和工作重點。
(三)拓展空間,增強社區自我發展能力。一是提高社工的地位,穩定社區專職工作者隊伍。社工專業職稱應當得到認可,社區專職工作者的專業職稱能與其工資待遇掛鉤。二是發展社區經濟。政府支持社區發展物業經濟,在發展物業經濟上政府各部門和街道辦都要提供有力的支持;充分利用社區公共資源發展經濟,如社區根據需要在特定的地點辦停車場、洗車點,利用特定的空間做廣告,以及只有社區掌握的信息資源開展有償服務活動,等等;社區利用區域內的資源,開展公益創投活動,籌集活動經費,政府給予一定的補助。三是社區財務現行由街道監督使用有其必要性,但監督不應包辦代管。應當通過自治模式,加強和完善自我監督機制,增強社區自我管理自主權和自我發展的動力。
(四)與時俱進,轉變治理方式。不可否認,多年來,居委會傳統的穿街走戶式的基層工作方法是應當傳承的,它是三四十年代鄉村運動,以及土改、合作社運動的方法,是我黨長期積累下的寶貴財富。但是,隨著時代的變遷,社會發生了急劇變革,特別是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人們的生產生活方式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社區治理方式方法也應當適應信息化的要求,作出相應的改變。社區居委會要搭建信息化管理和服務平臺。如社區E站、社區微信、QQ群、社區微博等,通過社區搭建的信息平臺來實現社區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通過公共網絡空間,組織本地區居民來研究和決定公共事務,興辦公益事業。例如,通過網絡平臺組織選舉,討論管理規則(社區公約)等等。
(五)理順關系,整合社區治理機制。一是加強社區黨建工作,以社區黨建為核心,整合社區衛生、文化、治安、計生、優撫救濟、共青婦等工作機制。通過黨員在各項工作中的先鋒模范作用來實現黨建的價值。二是正確處理社區居委會、業委會和物管公司三者之間的關系。應當運用法治思維來處理此三者之間的關系。三者應當按各自的法律規章定的性質、職責歸位,按規定的程序來運行。社區居委會對業委會和物管公司實行監督和指導。既不越位、錯位,也不缺位。
(作者系婺城區民政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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