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6日金華市婺城區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改進區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工作,提高常委會監督工作質量,進一步推動監督意見的落實,根據憲法、地方組織法、代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一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計劃、財政和審計工作報告,常委會執法檢查報告以及開展專題詢問、專項視察等監督活動時,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監督意見和建議。區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一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作出決議。
第三條 區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由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整理成常委會審議意見、視察意見等監督意見,于會議或者活動結束后一周內,由常委會辦公室印發、交辦。
第四條 “一府兩院”應當認真辦理監督意見。監督意見明確須在規定時限內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意見研究處理情況的,有關機關應當在接到監督意見三個月或者主任會議指定的時間內報告。報告前有關機關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由其辦事機構送交區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并作相應修改完善。
第五條 “一府兩院”有關監督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經主任會議研究通過報常委會會議備案或者經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后,印發全體常委會組成人員,并通過《婺城人大網》等向社會公開。主任會議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要求有關機關負責人在主任會議或者常委會會議上就監督意見研究處理情況到場說明。
第六條 “一府兩院”辦理監督意見后反饋的責任主體,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一府兩院”直接辦理的,由“一府兩院”負責反饋;
(二)區人民政府幾個部門共同辦理的,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反饋或者指定其中一個主要部門牽頭負責反饋;
(三)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獨辦理的,由辦理單位負責反饋。
第七條 區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及時了解和掌握監督意見辦理進度,加強與有關機關的溝通銜接,并督促負責反饋的機關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監督意見研究處理情況。
第八條 區人大常委會及主任會議對監督意見辦理結果不滿意的,退回承辦機關重新辦理,并按程序再次報告。有關機關或責任人員不認真承辦監督意見,敷衍塞責,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區人大常委會將依法進行質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處理。
第九條 主任會議處理常委會重要日常工作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的交辦反饋,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2007年5月16日金華市婺城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金華市婺城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審議意見交辦反饋的辦法》同時廢止。
金華市婺城區人大常委會
201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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