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傲雪”最近有點煩,她說:“我父母分開生活已經十多年了。現在,因為某些原因,身邊的人催著我找父親要房產,我不知道父親本人是什么意思,也不知道該怎樣去和他溝通這件事。”
“傲雪”家住金華市區,父母十多年前簽訂了離婚協議,各自分開生活,但兩人直至今日也未辦理過離婚證。當初,未成年的“傲雪”和已成年的姐姐都與母親共同生活,因此,在那份離婚協議上,她的父母約定:房子歸母親所有,父親按月支付“傲雪”的生活費,直到她滿18周歲。事實上,房子后來確實順利過戶到了母親名下,但其父親從未向“傲雪”支付過生活費。
據“傲雪”回憶,她的父母分開生活后不久,父親又買了一套商品房。再后來,父親找了一個離婚女人共同生活。這些年,“傲雪”和父親的交往并不多,但知道父親和那個離婚女人并沒有再生育孩子。前不久,“傲雪”偶然得知,父親已經把那個離婚女人與前夫的孩子接到身邊共同生活了大半年,而且“據說準備靠那個孩子養老送終了”。聽了這個消息,“傲雪”的母親非常不滿。“媽媽覺得,我和姐姐才是爸爸的親生女兒,他買的房子以后應該歸我和姐姐所有。”“傲雪”說,因為有這種想法,母親在得知父親準備讓繼子養老送終,很擔心他會把其名下的房產送給繼子。
現在,因為“傲雪”的姐姐已經成家,而且表示“不愿意摻和此事”,所以母親和一些親友都在慫恿“傲雪”找父親“討說法”,要求其父親表態“以后把房子留給親生女兒”。“傲雪”對此有些為難:“我和爸爸感情比較淡,讓我去‘討房子’,真不知該如何開口。”考慮到自己的父母并未辦理離婚證,“傲雪”求助記者:“能不能幫我問問律師,我父母的情況算不算還在婚姻存續期間?如果算,爸爸的房子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嗎?”她覺得,一旦那個房子屬于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那父親以后就不能獨自作出贈與的決定,母親會因此安心一些。
律師說法
離婚以取得離婚證為準
對于“傲雪”的疑問,浙江圣煌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錢善治表示:“從法律上來說,離婚應以雙方辦理了離婚手續(即拿到了離婚證書)為標準。因此,以該網友父母的情況,只簽訂了離婚協議而未辦理離婚手續,不能認為兩人已經離婚,只能認為這些年雙方處于分居狀態。”
因此,錢律師認為,“傲雪”父親名下的房產,雖然是在其父母分居后購買,但如無特殊情況、特殊約定的,仍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至于該房產是否存在特殊情況或特殊約定,因情況復雜,建議“傲雪”找律師當面溝通,以作進一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