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夫妻共同出資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劉女士和其丈夫于2006年結婚。2007年,兩人購買了目前居住的房產,該房產的產權證明只登記了丈夫一人名字。當時,該房產購買總價20萬元,首付14萬元、貸款6萬元。其中,首付的14萬元中有6萬元由公婆出資。在劉女士與丈夫共同還貸兩年后(共償還貸款本金3萬元),公婆再次拿出3萬元還清了銀行貸款。如今,該房產已經增值至40萬元。現在,劉女士與丈夫準備離婚,她為此咨詢:“我能否單獨處置該房產?如無法單獨處置,離婚時該房產產權如何分配?”
針對劉女士的情況,浙江思大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引認為,她無權獨自處理該房產。《物權法》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由于劉女士家的房產產權證明登記在其丈夫名下,所以只能由其丈夫對該房產進行處置。
另一方面,該房產是劉女士夫妻婚后購買,即使登記在丈夫個人名下,也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雙方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應該平均分割,但一方有重婚等法律規定情形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此外,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有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
需要提醒劉女士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之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因此,劉女士公婆在購買該房產時所出的9萬元(6萬元首付和3萬元購房貸款),應該按此房產升值比例計算后,劃歸為丈夫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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