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前做好迎接司法改革的準備,近日,婺城法院改革和完善了三項制度,落實法官獨立辦案責任。
一是改革審委會議事規則。圍繞法官獨任審判、縮小審委會討論案件的范圍來規范審委會工作程序,出臺了《審判委員會議事規則》,對審委會例會制、職責權限、討論流程以及表決方式都做了明確規定,并明確審委會不討論案件事實的認定,只對法律的適用進行研究討論,事實認定由審判者來把握,解決“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問題。二是改革案件審核簽發制度。制定了《民商事及行政案件審核簽發規程》,對助審員、審判員以及合議庭審理案件的簽發權限分別作了規定,明確審判員獨任審判的案件由承辦人自行簽發,改變過去大部分案件由院庭長簽發的現象,切實樹立“讓審理者裁判”的司法理念。同時,為防止審判權的濫用,文件還對加強院庭長的審判監督管理職責作了具體規定。三是建立民商事案件業務指導小組。為解決承辦法官對個別案件的審理把握不準等問題,制定了《民商事案件業務指導小組工作規定》,對業務指導小組的工作職責進行了規范和明確。承辦人或合議庭在審理中遇到的證據分析、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疑難問題可以提交業務指導小組討論,并根據指導小組給出的意見,自行作出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