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防汛防臺抗旱準備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制定防汛防臺抗旱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備案。
有防汛防臺抗旱任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編制防汛防臺抗旱預案,報縣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批準;易發生山洪、泥石流、山體崩塌和滑坡等災害地區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重要的災害隱患點編制專項預案。水庫、重要堤防、海塘、水閘、堰壩等工程管理單位應當編制險情應急處置預案,報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批準。
第十五條 水庫、堤防、海塘、水閘、堰壩等工程主管部門對所屬工程負有安全管理責任。工程管理單位具體承擔所管理工程的管理、運行和維護,落實安全管理崗位職責,對工程的安全運行承擔直接責任。
有關工程的安全責任人由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按照管理權限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水庫、堤防、山塘和其他易出險防洪工程的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與安全監測制度,加強巡查和監測,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工程及時進行除險加固,消除隱患。
第十九條 城市、村鎮和其他居民點以及工廠、礦山、鐵路和公路干線的布局,應當避開洪水威脅,或者采取相應的防洪措施,以符合防洪的要求。
第四章 防汛防臺與抗旱
第二十一條 本省的汛期為每年的4月15日至10月15日。遇有特殊情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以宣布汛期提前或者延長。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以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并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一)江河干流、湖泊的水情超過保證水位或者河道安全流量的;
(二)大中型和重要小型水庫水位超過設計洪水位的;
(三)防洪工程設施發生重大險情的;
(四)臺風即將登陸的;
(五)有其他嚴重影響生命、財產安全需要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的情形。
當干旱缺水嚴重影響城鄉居民正常生活、生產和生態環境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以宣布進入非?购灯,并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災害征兆和防洪工程險情,應當立即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及其辦事機構、防洪工程管理單位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核查、采取應急措施并向可能受影響的地區發出預警警報。
第二十八條 水庫、堤防等重要防洪工程發生險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按照應急處置預案的要求,組織有關部門和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專業搶險隊伍實施搶險。
第二十九條 在緊急防汛期,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有權在其行政區域內調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力。因搶險避災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礙物、指定避災臨時安置點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攔。
第三十條 在緊急防汛期,有關部門和單位可以根據防汛防臺預案,采取停止戶外集體活動、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停課、工廠停工、市場停市以及交通管制等必要措施,確保人員安全。
可能受到災害嚴重威脅的群眾,應當按照防汛防臺預案自主分散轉移或者在村(居)民委員會的組織下轉移。
根據防汛防臺預案或者汛情,需要由政府組織集中轉移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發布轉移指令,告知群眾災害的危害性及具體的轉移地點和轉移方式,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和通訊工具,妥善安排被轉移群眾的基本生活。被轉移群眾應當按照指令轉移,并自備必要的生活用品和食品。被轉移地區的村(居)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應當協助政府做好相關轉移工作。
在可能發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洪水、臺風和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或者政府決定采取分洪泄洪措施等緊急情況時,組織轉移的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對經勸導仍拒絕轉移的人員實施強制轉移。
在轉移指令解除前,被轉移群眾不得擅自返回,組織轉移的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防止群眾返回。
人員轉移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受臺風影響較大地區的建筑施工和其他高空作業,在臺風影響期間應當停工,并采取相應的防風加固等安全防護措施?h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督促做好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防風加固等安全防護措施,并加強安全檢查。
在臺風影響期間,有關部門應當對城鎮行道樹采取有效的防風加固措施。
第三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施在臺風影響期間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廣告主或者廣告設施的管理者應當采取加固或者拆除等防風措施,廣告設施的審批部門應當做好督促檢查工作。
第三十三條 受臺風影響較大地區的居民應當增強防風避險意識,落實防風安全措施,防止陽臺、窗臺、露臺、屋頂上的擱置物、懸掛物墜落造成安全事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以及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相關督促檢查工作。